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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

2024-08-09 07:12:56 来源:网络

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

房、车、地在取得,使用、处置涉税业务的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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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出包工程费如何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为贯彻该文件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对预提出包工程费发布了具体规定,如江还有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说完了。
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文中提到的政策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十五条企业到此结束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一直使用的是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详见如下: 注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后面会介绍。
预售房收入怎么确认收入 -
1、国税发〔2009〕31号对计税成本确认的相关规定第一,房地产企业预售房计税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确认的时间点:开发产品完工的时间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到此结束了?。
国税发(2009)31号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即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一般总原则,而第三十三条规定例外特殊原则。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先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时才执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那么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个什么样的特殊情况呢?什么叫“利用地下基希望你能满意。
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
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后面会介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扣除项目方面有如下的异同.1)两者的后面会介绍。